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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中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表日期:2004.05.18 17:43:41     浏览次数:546     作者:admin     [加入收藏]     [ ]
甬政发[2002]第55号


关于促进中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以下简称城市公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城市公交市场营运秩序,合理配置交通资源,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交的健康、有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充分认识城市公交的地位和作用
    城市公交(指在城市中利用城市公共汽车及相关设施,供公众乘用的,依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营运的交通方式)是城市重
    点的基础设施,是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公用服务性行业,是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城市公交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方便人民生活、加快城市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以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推行“公交优先”政策,认真探索城市公交的良性发展机制,不断增强城市公交服务功能,努力改善市民乘车条件。
    二、发展城市公交的方针和原则
    发展城市公交必须坚持“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指导方针,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特许经营、国有主导、有序竞争、依法监督、诚信服务的基本原则。城市公交事业发展应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要大力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在规划、用地、财政、税费、价格、道路使用等方面给予城市公交良性的发展环境;倡导运用市场机制,发展城市公交事业;鼓励和支持城市公交行业的科学技术研  究,推广和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推广使用清洁型能源,提高城市公交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城市公交实行线路专营管理,专营管理的具体力、法由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现有的公交线路和设施,可由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授予经营者有期限的经营权,新开辟的线路或需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和设施,由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参与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城市交通
    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授予经营权。
    三、城市公交管理体市城市管理局是我市城市公交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发展城市公交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城市公交的法规、规章;负责制订城市公交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公交规划;为主提出新辟和优化公交线路方案;严格市场准入制度,’监督检查公交企业的营运管理和服务质量,受理乘客投诉,规范公交企业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和打击各种非法营运活动,保障城市公交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负责市城市公交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协助市城市管理局做好城市公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要做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规划的制订工作,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规划留足公交发展用地;建设部门在实施城市道路、住宅小区、大型文化、娱乐及商贸设施等建设工程时,要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公交场站等公交设施,并同步交付使用;交通部门要做好城乡交通的衔接工作;财政、税收、物价部门要做好城市公交发展的财政投入、税费减免、价格调整等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要做
好公交线路站点设置,并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及公交车优先通行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要会同市法制办抓紧研究起草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和城市公共交通专营管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草案;会同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抓紧编制《宁波市城市公交事业发展规划》、《宁波市城市公交线路规划》,按程序报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以促进 城市公交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城市公交服务范围
    我市城市公交事业发展规划的范围是:  中心城市六区建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公交线路,以及连接六区周边距离较近的市级以上风景旅游景点的公交旅游线路。近期我市城市公交线路规划范围为: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建成区(以下简称三区)、镇海城关镇和北仑新石契镇、鄞州中心区范围内的公交线路;三区连接六区范围的建制镇(乡)所在地的公交线路;  三区连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所在管理局提出,商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城市交通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五、推行城市公交适度竞争的经营机制
    要从战略上调整城市公交结构,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有序竞争的符合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的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允许各种经济成分的交通运输企业进入城市公交市场。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扶助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服务标准的原则,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公交市场竞争环境。
    市城市管理局要依据本市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准入制度、程序和标准,并依此对经营者的业绩、资信、场地及后勤设 营运方案、服务安全管理等经营资格进行管理。
    对目前在我市中心城市公交线路规划范围营运的小规模客运企业和个体中巴车,应根据城市公交发展和市民的乘车需求,采取兼并、收购、合股等方式,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实施城市公交化改造。对原有短途客运和中巴车营运线路实施的城市公交化改造,应根据我市城市公交发展规划,按照“成熟一条,改造一条”的原则进行,在改造前仍按原管理体制进行管理。要严格控制在六区范围内新增社会运营车辆,新增运力应编列年度计划,并报市城市交通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六、提高城市公交的服务质量
    从事城市公交经营的企业必须坚持“乘客至上、诚信为本、便捷舒适、安全准点”的服务宗旨,按照国家、省和市城市公交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制订车辆服务合格率和车厢整洁合格率的具体指标,作为诚信服务的内容向社会公布施行,向乘客作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经营者要加强对城市公交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在提高社会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安全行车,为广大市民提供便捷、文明、舒适、优质的城市公交服务。
    从事城市公交营运的车辆,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营运,经营者不得擅自调整线路走向、站点、首末班营运时间。未经批准不准停驶公交线路。节、假日要适当延长营运时间;营运高峰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车辆密度;旅游专线的首末班间要与旅游景点的开放和营业时间相适应。市人民政府在特定情况下,需调用公交企业车辆时,公交企业要按要求及时调度、安排。
    市城市管理局要对城市公交企业加强监管、考核。对不符合服务要求,又不能按规定整改的企业可依法取消其经营城市公交资格。
    七、加大对城市公交的扶持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实行“公交优先“ 原则,采用多方扶持、综合治理的办法,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城市公交场站及其附属设施以政府投入为主,车辆及后勤设施以企业投入为主。城市公交企业在获得授权的经营期限内享有使用城市公交场站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同时承担场站及设施维护的义务。
    理顺城市公交价格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合理的票价、定价调整机制。经法定程序批准,城市公交专营企业可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的优惠。在专营线路上行驶的城市公交可享受过路费、过桥费和隧道费优惠政策。计划、财政、城建、规划、交通、公安、土地等部门要在车辆运营、场站设施建设、土地出让等方面支持城市公交企业,为其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碍、拦截城市公交车辆,影响正常的营运秩序。
    八、完善城市公交基础设
  市城市管理局应根据城市公交发展专业规划,广泛听取意见,并会同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城市公交线路规划,并根据当年城市路网发展实际和市民需求状况,制订线路开辟、延伸、调整的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实施前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对达到一定入住率的居民住宅区,应及时组织开通城市公交线路。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城市发展计划,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在规划、建设城市道路、大型住宅小区、大型商贸、文化娱乐场所时,要合理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公交始发站等公交服务设施;在场站布局上要充分考虑与民航、铁路、公路、港务客运、轻轨交通等交通方式的衔接;在客流相对集中地段,应规划设置车辆换乘枢纽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公交设施,改变公交设施使用性质,不得动用公交事业规划发展用地。
    政府投入的公交设施实行资源共享。公交设施在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市城市管理局,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公交设施的管理、统一安排使用。
    九、加强对城市公交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城市公交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市城市交通管理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能,在原有工作职能基础上,增力口研究制定城市公交发展规划,研究和完善城市公交法规、规章,审议确定城市公交调整、延伸、新辟线路方案,协调解决城市公交发展、结构调整等重大事项,确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城市公交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目标及工作要求等工作职能。同时增设城市公交管理办公室,负责有关城市公交管理方面的具体事务。
    市城市管理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对城市公交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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