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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户外宣传物品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表日期:2004.05.19 13:26:17     浏览次数:453     作者:admin     [加入收藏]     [ ]
甬政发[2003]55号


    为了改善城市面貌,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户外宣传物品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户外宣传物品界定
    本意见所称户外宣传物品,是指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商业性户外广告外,在户外设置的条幅、布幔、彩旗、气拱门、气球、标语、宣传画、宣传牌和其他无相对固定媒体或形式宣传的物品。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户外宣传物品的管理。    
    三、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户外宣传物品的管理工作,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宣传物品的管理工作。
    四、户外宣传物品的制作
   (一)宣传物品的内容必须正确、健康,体现宣传目的,无错别字和语法错误。
   (二)条幅的文字必须是喷绘、筛网印刷制作或电脑割字即时贴粘贴,不得采用手写、纸糊形式。
    五、户外宣传物品设置
   (一)除重大会议或活动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列场所设置条幅、布幔、彩旗、气拱门、气球等户外宣传物品:
    1.城市桥梁(包括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道路两侧及护栏、透景栅栏、电线杆、路灯杆、绿化隔离带和行道树;
    2.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立面和未竣工建筑物及脚手架;
    3.甬江、余姚江、奉化江和城市河道两侧及护栏。
   (二)本条第(一)项所指的重大会议是指国家和省、市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是指国家和省、市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贸、文化等活动。
   (三)重大会议或活动期间,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场所内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设置条幅、布幔、彩旗、气拱门、气球等户外宣传物品,但在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
    (四)单位和个人要求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内设置标语、宣传画、宣传牌等户外宣传物品的,应当经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下列场所可以设置相应的户外宣传物品:
    1.在本单位建筑物入口门檐位置可以设置条幅,但不得影响建筑物形体轮廓线和立面形象。
    2.在宾馆、饭店、会展场馆、住宅小区等场所的围墙内或区域内可以设置条幅、彩旗、气球、标语、宣传画、宣传牌,但不得占用人行道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和交通。
    3.公园、广场等场所在举办公益性活动时,可以设置条幅、彩旗、气球、标语、宣传画、宣传牌,但不得破坏绿化。
    4.建筑工地的封闭围墙上可以绘制宣传画、书写标语,但不得影响城市容貌。
    (六)户外宣传物品在设置期间,应当保持牢固、完好、整洁,不得有破损、残缺、脱色、倾斜等现象。
    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意见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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