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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心城外广告设置意见(工商局)

发表日期:2004.05.19 13:27:38     浏览次数:492     作者:admin     [加入收藏]     [ ]
甬政发〔2002〕160号
            

                             宁波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心城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鄞州中心区、市科技园区,下同)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实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对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的:
    1. 交通指路牌;
    2. 交通标志牌;
    3. 交通信号设施:
    4. 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5. 人行道隔栏:
    6. 人行天桥护栏;
    7. 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8. 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
    9. 其他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
    (二)有下列情形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1. 距离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的;
    2. 距离除公交汽车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出租汽车招牌等公用设施5米范围之内的;
    3. 在工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范围之内的;
    4. 距离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出入口10米范围内;
    5.距离城市道路、公路的停车线10米范围以内;
    6.其他影响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三)户外广告的设置有以下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以及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情形的:  
    1. 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
    2. 在透空围墙上设置的;
    3. 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4. 在具有特色的建筑物及周围10米以内设置的;
    5. 设置广告遮挡窗口;
    6. 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物外墙上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的;
    7. 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出入口两侧10米范围内设置的;
    8. 其他防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情形。
    (四)利用行道树或绿地设置户外广告的:
    1. 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或者户外广告的设置可能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2. 占用绿地设置的;
    3. 户外广告的设置遮挡绿化景观的;
    4. 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五)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扩单位和风景名胜点及周围控制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二、对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的意见
    (一)建筑物广告  
    1. 建筑物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功能和安全,不得影响疏散出口以及消防设施的使用。    
    2. 建筑物广告的设置不得有损于建筑物形体轮廓线和建筑的立面形象。
    3. 不得在甬江、余姚江、奉化江两侧、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城市主要出入口周围建筑物的屋顶、主体墙面和女儿墙上设置除  建筑标志或小区标志以外的广告。
    4. 建筑物在建筑设计同时应对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大小及形式作出规定。在现有建筑物外墙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整体设计、制作,必要时应对建筑立面予以改造、整治。
    (二)室外空间广告
    1. 室外空间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外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的使用安全,不得堵塞疏散通道,不得遮挡交通信号标志和妨碍消  防设施使用。
    2. 必须在道路红线及其上空范围内设置固定装置的户外广告。
  3.在甬江、余姚江、奉化江两侧、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城市主要出入口周围确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编制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必要时还需制作样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对户外广告设置形式的意见
    (一)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安全牢固,不得对行人及物产的安全构成威胁。
    (二)除因重大活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外,禁止在城区各商场(店)、宾馆(旅社)、酒店、写字楼、住宅、桥梁等悬挂巨幅布幔、横(直)幅、彩旗广告。
    四、对户外广告设计制作的意见
    (一)户外广告必须经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其中建筑物广告应以建筑单元为单位,室外空间广告应以空间相关地段为单位进行设计,并且广告的形式、形状、尺寸和材质等应当与建筑立面和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保持协调。
    (二)户外广告牌应选用防锈蚀的美观大方的材料制作。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户外广告。
    (三)禁止设置、发布墙体广告或铁皮油漆广告。
    五、广告经营者对设置的户外广告,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得有破损、脱色的现象。原经过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牌不得空置,必须及时发布公益性广告。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以为城市增色、体现城市文化内涵为主要目的,必须高起点、高标淮、高档次,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  角度,塑造城市特色景观。
    六、对本意见发布前设置的与本意见不—致的户外广告,应当根据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有计划地予以整治,最迟待场租
租赁合同期满时予以整治:最迟待场租租赁合同期满时予以拆除。
    七、本意见自2002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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