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助局领导综合协调政务工作;
2、组织起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性的文字材料;
3、负责局机关文件、信息、档案、办公自动化工作,并指导下属单位的档案管理;
4、负责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办理;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5、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年度计划工作;
6、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区城市管理维护经费计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经费年度使用计划;
7、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统筹物资、装备的计划、配置、保养及更新管理,并做好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8、做好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工作;
9、承办综合性会议会务、重要接待、对外联络和重要活动安排;
10、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
2、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协调各科室及下属单位开展工作;
3、组织起草综合性重要文件;
4、组织全局性会议会务、重大活动安排和重要来访接待等活动;
5、负责信息网络、会议纪要、办公自动化等工作;
6、负责组织全局性综合调研;
7、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协助主任管理办公室工作;
2、分管机关后勤事务和行政执法装备的计划、配置工作,做好资产清册、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
3、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物资装备的保养和更新管理,做好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业务统计工作;
5、负责机关车辆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6、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2、起草全局综合性的文字材料;
3、负责起草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4、负责人大、政协二会议案、提案办理和信访工作;
5、做好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
6、负责对科室、下属系统文件材料的审核把关;
7、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重大事件记录;
8、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局机关并指导下属单位档案管理工作;
2、负责局机关文件登记、传阅、承办、催办、立卷、归档工作;
3、负责办理会议会务和具体接待工作;
4、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的统计工作;
5、严格按规定程序保管和使用公章、介绍信;
6、做好机要、保密工作;
7、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做好全局文件、资料的打印、装订工作;
2、合理安排文件的急缓次序,及时完成文印任务;
3、做好文件资料的保密工作;
4、负责办公室内电脑、传真、复印机等办公设备使用管理。
5、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车辆运行安全正点,准确及时,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上下班时间,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2、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听从调度,出车应提前到位,做好出车准备工作;
3、车容整洁,技术状况良好,有计划、定期进行技术维修,并注意节约费用;
4、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无行车责任事故;
5、注意保密,不传播小道消息;
6、车辆不用时,应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将车辆开回家过夜;
7、完成领导交待的其它任务。
1、负责局机关财务会计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票据经费来往收支的结算审核工作;
3、负责全系统财务业务和会计技术规范化管理工作;
4、负责全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5、负责全系统会计人员管理工作;
6、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7、参与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8、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协同会计做好全系统财会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局机关出纳日常工作;
3、负责财会及行政执法票据工作;
4、负责住房公积金明细核算管理工作;
5、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党组织的思想、作风、组织、制度建设;
2、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
3、负责局系统的纪检日常工作;
4、负责组织局系统的政治文化宣传和法制培训教育工作;
5、指导局属单位工会工作、团组织建设、妇女和计生工作;
6、负责局系统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7、负责局管干部的考核考察工作;
8、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组织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审核工作,并做好业务技术培训指导工作;
9、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10、负责局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依法治理普法教育、安全生产和社会不安定因素排调工作;
11、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主持政工科全面工作;
2、负责机关并指导局系统党员的思想、作风、组织、制度建设;
3、负责组织实施局系统教育培训及规划;
4、负责组织、纪检、宣传工作;
5、负责指导局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和计生工作;
6、负责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工作;
7、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2、指导局属单位党组织的思想、作风、组织、制度建设;
3、指导局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4、负责局系统纪检日常工作;
5、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6、负责指导局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和计生工作;
7、协调管理行业协会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局系统的普法教育,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指导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工作;
2、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和审核局属单位劳动工资管理;
3、负责人才招聘的审查审核和人才发展工作;
4、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培训、审核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5、负责市政公用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工作;
7、指导局属单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
8、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全区市政、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
2、参与制订年度维护计划及维护经费测算工作;
3、负责区管市政、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和招投标的组织实施;
4、负责管理城区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
5、负责城管建设项目的扩初会审、竣工验收和设施移交管理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店名招牌审批及管理工作;
7、负责对街道城管工作的考核;
8、负责对街道城管综合整治工作的检查督促;
9、负责编报并实施全区防台防汛预案工作;
10、负责区生态区建设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11、负责区绿化办日常管理工作;
12、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主持城市管理科全面工作;
2、根据局总体规划,实施城市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城市公用设施的规范管理工作;
4、负责城管行业管理、业务协调指导及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5、参与辖区综合整治维修改造项目计划的测算编报,并负责落实;
6、负责城管建设项目的扩初会审、竣工验收和设施移交管理工作;
7、协调管理户外广告、店名招牌审批工作;
8、负责引导城管设施养护市场发展,组织招标管理工作;
9、主持区“三防”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10、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编制市政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参与制订市政年度维护计划及其经费测算工作;
3、负责监督市政养护管理规范标准的落实;
4、负责辖区市政业务指导和协调管理;
5、实施市政管理日常考核;
6、负责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扩初会审、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
7、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编制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参与制订园林绿化年度维护计划及其经费测算工作;
3、负责监督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标准的落实;
4、负责辖区园林绿化业务指导和协调管理;
5、负责实施园林绿化管理日常考核;
6、负责园林绿化项目的扩初会审、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
7、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编制市容环卫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参与制订市容环卫年度维护计划及其经费测算工作;
3、负责监督市容环卫养护管理规范标准的落实; 4、负责辖区市容环卫业务指导和协调管理;
5、负责实施市容环卫管理日常考核;
6、负责市容环卫项目的扩初会审、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
7、负责管理户外广告、店名招牌工作;
8、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综合管理员职责 1、负责参与编制辖区综合整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制订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意见; 3、负责城区防台防汛工作; 4、拟订一般性公文,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登记、传阅、承办、存档等工作; 5、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执法科职责 1、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风管理; 2、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 4、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章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5、负责组织全区性城市管理专项活动和重大执法活动; 6、负责处置执法活动中的突发事件; 7、负责组织对各行政执法中队日常工作考核; 8、负责受理行政执法举报和投诉; 9、负责行政执法指挥中心的日常管理; 10、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执法科科长职责 1、主持执法科全面工作; 2、负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风管理工作; 3、协调各中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4、组织落实市属性城市管理专项活动和重大执法活动; 5、调度指挥机动队伍,指导各中队查处重大疑难案件; 6、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调研; 7、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执法督查员职责 1、负责全区行政执法业务的督查指导工作; 2、监督检查行政执法队员的执法行为; 3、做好重大疑难案件的调查处理; 4、做好执法活动情况的分析研究; 5、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江东大队指挥中心职责 1、负责受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 2、负责接受区长值班室、支队来电,并通过指挥系统落实到各承办部门; 3、负责相关城市管理部门与各行政执法中队之间执法业务的传递; 4、负责下达区、局领导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令; 5、负责对交办、传达的各项任务办理情况的督促、反馈; 6、负责对受理办结情况的分类统计和归档,并做好月度、年度统计; 7、负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及时编排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8、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信息管理员职责 1、负责信息的传递、交办、督促和反馈工作。 2、受理来自区长值班室、群众举报投诉、相关城市管理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来电、来函等信息记录。 3、负责对来自各方面的电函信息进行认真分析,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后分流处理;一般问题直接告知承办部门处理。 4、督促承办部门及时处理,并按原渠道书面反馈。 5、每条信息办结后,综合分析统计、分类整理归档,建立完整的日、月、年报制度。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案件审核科职责 1、组织落实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本级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和重大案件的备案与上报工作; 3、负责办理行政执法中强制性案件的前期落实工作; 4、负责主持行政复议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听证工作; 5、负责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6、负责对其它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方面的法规界定和协调工作; 7、负责对各行政执法中队业务指导、培训,做好执法文书检查、规范工作; 8、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9、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10、负责组织行政执法工作的调研; 11、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案件审核科科长职责 1、组织起草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规章,负责局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 2、负责本级重大案件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3、主持行政复议案件工作和重大案件的听证组织工作; 4、组织诉讼和强制落实工作; 5、组织检查执法文书的评比工作; 6、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7、负责组织行政执法调研工作; 8、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案件审核员职责 1、落实本级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工作; 2、做好重大案件的备案与上报工作; 3、负责指导各执法中队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管理; 4、负责各执法中队执法文书检查、评比工作; 5、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案件复议、听证员职责 1、负责行政执法强制性案件的相关工作; 2、做好行政复议案件和重大案件的听证工作; 3、负责诉讼和强制工作; 4、负责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5、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6、掌握城管行政执法动态,做好调研工作; 7、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首问负责制度 一、为了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内部工作承办运转效能,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有序开展,制定本制度。 二、首问人是指在本局机关第一个被来访人(包括电话访问人)询问的工作人员。负有为来访人服务的责任。 三、来访人到本局咨询、投诉、举报,在首问人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首问人应当及时登记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热情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四、来访人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本局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耐心解释,并给予指导帮助。 五、来访人投诉举报的问题,不属于本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主动告之与职能科室联系;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但相关责任人不在的,首问人应负责接待并填写“首问负责制登记表”,将来访人姓名、联系电话及投诉、举报、咨询的大致内容登记入表,及时移交给相关责任人。当有关责任人阅知登记表内容后,应尽快按有关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将处理结果会知来访人。 六、首问人在接待来访人时,应注重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大方;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延、搪塞。 七、首问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遵循有关程序处理来访人的投诉、举报事项。 八、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服务承诺制度 为了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效能,对职能相对人提供便捷的服务,我局郑重承诺: 一、热情周到地接待职责相对单位和个人的报批申请,以及来访、咨询、举报、投诉等;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二、城市管理行政审批项目,由设在江东区政务办理中心城管窗口受理。实行“一门受理,窗口运作,统一收费,承诺办结”运作方式。由窗口接待人员一次性告知申办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图纸等,按规定程序审批,承诺办理时限。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事项的举报、投诉,坚持有诉必理,有理必果的原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立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实行24小时不间断受理。对受理的事项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1、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后,在24小时之内进行核实处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用电话或便函给予答复;特急投诉当即落实处理。 2、对来电咨询的,能当场回复的马上回复,对不能马上答复的,认真做好记录,3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答复;对较为复杂问题,5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答复。 3、对来信咨询的,在1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受理科室,由受理科室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落实,用电话或书函给予答复。 4、不属于城管行政执法职能内的群众投诉,要在3个工作日内函转相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 5、对于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暂时不能处理的问题,及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四、对于投诉举报本局工作人员在办事过程中,该办不办,能办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责任。一经查实,将责成责任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直至行政处分。 五、受理城市管理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执法相关事项的举报、投诉电话: 区政务办理中心城管窗口受理电话:87848740 区城管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热线电话:87336630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AB岗工作制度 一、AB岗工作制是指各科室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位职责的基础上,在相近岗位之间,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制度。当A岗因故不在岗时,B岗应主动顶岗,及时办理一般性事务或紧急公务。确保工作的连续性,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 二、凡涉及对外办理审批、审核、报名等手续和关系到内部办事效率的相关岗位,各科室都要确定AB岗,并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和备案登记。 三、各科室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A、B岗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责,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备岗责任人进行业务知识培训;AB岗责任人确定后,一般应保持稳定。 四、A岗责任人因学习、公出、请假等原因离岗时,科室应落实B岗顶岗,A岗责任人向B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的,B岗责任人应当主动顶岗。 五、两岗要互相传授备岗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技能。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工作,并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 六、A岗责任人因故离岗没有做好交代的或B岗责任人在有交代情况下而没有履行顶岗职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七、局属各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〇〇四年二月三十日 失职追究制度 一、行政失职追究适用范围 (一)行政失职追究适用于本局机关工作人员。 (二)失职追究是指本局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失职行为,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必须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失职 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行政失职: (一)泄露国家秘密; (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故意推诿,无故拖延拒绝或不予答复,或趁机吃、拿、卡、要等,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三)在工作中收受贿赂,贪赃枉法,有意袒护和包庇违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四)违反规定的办事程序,适用法律过错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公款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 (七)不依法执行公务,导致发生其它过错的; (八)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物遭受较大损失的。 三、行政失职的追究 (一)因失职被追究的责任者,视具体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性质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2、性质和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直到辞退或开除公职; 3、性质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受到失职追究的人员,年度考评为不称职,所在科室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三)凡主动承认错误行为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 1、因主观原因造成严重失职的; 2、出现失职而不主动报告、适时纠正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3、当年发生2次以上失职过错的。 四、失职行为的追究及其办理程序 (一)局政工科在局纪委的领导下,负责对群众举报、上级转来或检查中发现的失职责任进行追究办理。 (二)政工科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失职当事人的陈述或辩解,并做好记录。 (三)调查结束后,政工科将调查结果报局纪委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二〇〇四年一月 否定报备制度 一、否定报备制度是指机关工作人员(经办人员)在其职务或岗位职责范围内,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提出的申办事项予以否决时,向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填写《否定报备情况表》进行备案。 二、否定报备的适用范围: 1、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内的事项; 2、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时限的事项; 3、申办之事虽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事项; 4、有悖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三、否定报备的办理 1、属否定办理事项的,经办人员或科室应填写《否定报备情况表》,上报分管领导。局分管领导收到否定报备表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报备的否定行为正确,应在报备资料上签字认可,并将报备材料留存备查;发现报备的否定事项错误,应及时予以纠正。 2、经领导审批确定不能办理的,应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向申办人说明予以否决的理由和依据。 3、属重大事项的否定或上级机关、领导交办事项的否定,应及时向交办机关或上级领导报告。 四、否定报备制度的考核 否定报备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科室、个人的年终考核考评的一项内容。工作人员对所经办的事项必须实行否定报备,而未作否定报备的,按失职处理。违反本制度规定,引起行政不作为事故、案件等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〇〇四年一月 限时办结制度 一、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方便群众,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限时办结制要求局各职能部门以及机关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办理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程序规定的前提下,限期办结该事项。 三、本局工作人员办理的各项工作事项,能办理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办事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未作规定的应按服务承诺或其他的规定时限办结。 四、直接受理的一般性信访事项,应当在七日内办结,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反馈信访人;纪检监察信访案件,按规定的办理时限执行;不能如期办结的,必须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或领导报告并说明情况。 五、承接上级或职能管理部门交办的事项,必须在限定的时限给予办结,并及时报送。 六、对群众的咨询,能解答的应当场给予解答,解答不了或职责范围之外的事项,应按首问负责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各职能部门要认真遵守限时办结制度,并要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登记薄。未按时限办理或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均要追究责任。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行政告诫,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要做出相应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〇〇四年二月三十日 考勤、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制定考勤、请假制度。 一、请假制度 (一) 事假及批准权限 1、事假应严格控制,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因急事确需请假的,必须事先按级办理请假手续。 2、局、大队各科室、绿化办、市政处、市容环卫处、机动中队(以下简称科室)负责人事假一日,由分管副局长批准,超过一日的,经局长批准。科室副职,事假一日以内,由正职(负责人)批准;两日以上,须经分管副局长批准。科室干部职工二日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三日及以上,由分管副局长批准。 (二) 因公外出批准权限 因公外出离开市区当日可来回的,由分管副局长批准,二日以上的由局长批准;公出宁波市大区范围一律由局长审批。 (三) 病假及批准权限 病假应出具诊疗医院的医疗诊断书,持有医生建议休息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局长批准。 (四) 休假及批准权限 1、休假的规定 参加工作不满五年的,每年3天假期;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7天假期;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10天假期;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15天假期;参加工作满三十年以上的,每年20天假期。 符合享受婚丧假、生育假条件的,可以与休假合并使用。 本年度累计事假超过本人应享受休假天数,累计病假超过本人应享受休假天数一倍以上的,当年均不再休假,已经休假的,下一年度不再休假。 休假时间在本年度安排使用。 休假天数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但不包括法定假日。 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奖金待遇照发。 2、休假的批准权限 科室负责人和局属事业单位正职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批准;科室副职及以下干部职工和局属事业单位副职由所在单位、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长批准。 3、休假的审批程序 休假一般由科室统一安排,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时间错开,由本人填写休假申请表,经科室和领导签字批准后,递送局政工科备案。 (五)婚丧假、生育假按休假的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六)消假,按照请假的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消假手续。政工科负责请、消假的记录备案工作。 二、考勤制度 (一)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在工作时间办私事、炒股票、玩游戏和无故缺勤。 (二)机关科室统一建立日考勤签到制,采取日签到办法,每天早8:30点签到。签到必须是本人签印,不允许代签。对上班签到并前款规定的事项考查结果情况,每月审核汇总一次。 (三)各科室要认真落实请消假制度,做好日常工作时间安排,发现弄虚作假,越权准假等,将对科室进行通报批评。 三、考勤奖惩 (一)考勤制度纳入平时工作考核之中,与年度考核结果、奖励和纪律约束机制紧密结合。 (二)遇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重大活动,确因活动任务需要,经科室领导安排,一天加班超过4个小时的,可在当月抵顶一天病、事假。 (三)对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者,每累计3次,按无故缺勤一天计算。凡迟到累计9次以上者,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 (四)事假连续15天或当月累计达到11天,病假超过30天,取消当月考核奖,并扣除一个月的目标管理考核奖。 (五)连续10天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无故缺勤20天以上者,取消月考核奖,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六)工作时间玩游戏2次及以上或炒股票一次者,取消月考核奖,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 (七)个人出勤率达不到单位平均值,或迟到5分钟以上三次及以上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科室出勤率达不到单位平均值的,科室负责人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八)因迟到、早退、脱岗办私事或其它违反劳动纪律,被局通报批评的科室,取消当事人月考核奖,科室负责人应负连带责任。全年被局通报三次以上或被上级检查通报批评一次的单位和科室,年度不能评为先进。 (九)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应予以解除。 (十)严格日考勤签到制,找人代签者,从当月起取消月考核奖,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代人签印者作同等处理。 四、局属各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或结合各自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并报局政工科备案。 五、本规定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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