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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追究制度

发表日期:2004.11.02 09:30:54     浏览次数:663     作者:admin     [加入收藏]     [ ]
失职追究制度

一、行政失职追究适用范围
(一)行政失职追究适用于本局机关工作人员。
(二)失职追究是指本局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失职行为,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必须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失职
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行政失职:
(一)泄露国家秘密;
(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故意推诿,无故拖延拒绝或不予答复,或趁机吃、拿、卡、要等,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三)在工作中收受贿赂,贪赃枉法,有意袒护和包庇违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四)违反规定的办事程序,适用法律过错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公款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
(七)不依法执行公务,导致发生其它过错的;
(八)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物遭受较大损失的。
三、行政失职的追究
(一)因失职被追究的责任者,视具体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性质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2、性质和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直到辞退或开除公职;
3、性质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受到失职追究的人员,年度考评为不称职,所在科室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三)凡主动承认错误行为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
1、因主观原因造成严重失职的;
2、出现失职而不主动报告、适时纠正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3、当年发生2次以上失职过错的。
四、失职行为的追究及其办理程序
(一)局政工科在局纪委的领导下,负责对群众举报、上级转来或检查中发现的失职责任进行追究办理。
(二)政工科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失职当事人的陈述或辩解,并做好记录。
(三)调查结束后,政工科将调查结果报局纪委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二〇〇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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