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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报备制度

发表日期:2004.11.02 09:31:52     浏览次数:593     作者:admin     [加入收藏]     [ ]
否定报备制度

一、否定报备制度是指机关工作人员(经办人员)在其职务或岗位职责范围内,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提出的申办事项予以否决时,向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填写《否定报备情况表》进行备案。
二、否定报备的适用范围:
1、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内的事项;
2、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时限的事项;
3、申办之事虽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事项;
4、有悖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三、否定报备的办理
1、属否定办理事项的,经办人员或科室应填写《否定报备情况表》,上报分管领导。局分管领导收到否定报备表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报备的否定行为正确,应在报备资料上签字认可,并将报备材料留存备查;发现报备的否定事项错误,应及时予以纠正。
2、经领导审批确定不能办理的,应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向申办人说明予以否决的理由和依据。
3、属重大事项的否定或上级机关、领导交办事项的否定,应及时向交办机关或上级领导报告。 四、否定报备制度的考核
否定报备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科室、个人的年终考核考评的一项内容。工作人员对所经办的事项必须实行否定报备,而未作否定报备的,按失职处理。违反本制度规定,引起行政不作为事故、案件等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〇〇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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