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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管行政处罚文书留置送达方式的探讨

发表日期:2008.01.31 16:11:16     浏览次数:687     作者:admin     [加入收藏]     [ ]

关于城管行政处罚文书留置送达方式的探讨

在日常办案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当事人拒收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那时我们就会采取留置送达。所谓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法律文

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实践中我们要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1)适用留置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在场但拒绝接收法律文书,如果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不在场,我们不能采取留置送达。比如有一个案子,某甲(个体工商户)因占道被我局罚款,办案队员到甲的店里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发现甲不在,管店是乙(乙系甲雇来的帮工),于是请乙签收,但乙不肯签收,办案人员便将法律文书放在甲的店里,视作送达,这种情况在实践办案中时有发生。对照上述法条我们清楚发现,这不是留置送达,留置送达只能是甲在场里而拒收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才能采用,留置给乙根本没有法律效力。(2)在送达回证上应写明送达的日期(包括具体时间,如几时几分);拒收情况,如:受送达人在场,但拒绝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送达过程由XXX单位XXXXXX在场见证,并请见证人在上面签字确认。(3)将留置送达过程中能够证明受送达人在场但拒收法律文书的情形用照相机拍下,作为证据,并连同送达回证一起附在案卷。曾经,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我们的处罚案件时,总有几个当事人会向法院提出来:如“城管的罚款我不知道,他们没通知过我”,如“城管的处罚决定书我没收到,他们没送达给我”等等之类的话语,企图让法院相信城管的行政处罚是在没有和当事人接触的情况下作出的,但当法官拿出城管处罚案卷中留置送达法律文书的照片,以证明送达时当事人在场拒收法律文书的情况后,当事人往往哑口无言,这充分的说明了留置送达时拍照的重要性。

二、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人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适用本条送达法律文书时最容易出错的是找不准受送达单位中有资格签收法律文书的具体签收人,比如到被处罚单位去送达行政处罚告之书,办案人员首先必须弄清谁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人人,因为基于法律的规定,只有上述这些人才有权代表受送达单位签收法律文书,其他任何人都无权签收,若是签收也是无效的。所以只有清楚了这些人以后,向他们送达法律文书,如果拒收才能适用留置送达。

以上对留置送达的分析总结,供大家在实践办案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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