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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释义

发表日期:2008.04.21 14:37:56     浏览次数:904     作者:admin     [加入收藏]     [ ]

对《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释义

200811施行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本条是关于对停建和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与过去的《城市规划法》相比较,现行的《城乡规划法》把对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利授予了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所谓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行政强制包括三种形式:行政强制执行、行政上的即时强制、行政调查中的强制。

其中,行政强制执行是现代法治国家中行政强制的最为基本的类型。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行政强制执行一般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两种。所谓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间接强制又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例如,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而所谓直接强制,是指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它可分为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两种。

行政上的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虽然有发布命令的余暇,但若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行政上的即时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不同,不是为了强制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而是为了制止行政违法,实现行政法上的某种法定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根椐即时强制的标的的不同,可分为三种:一是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二是对住宅进行的强制;三是对财产的强制,例如当场查封、扣押、冻结等。

依据本条规定,有关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一般指的是城管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这里规定的“查封施工现场”是针对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行为而采取的直接强制;而“强制拆除”则是针对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行为而采取的间接强制,即代执行。它们都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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