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查处违法建设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与
《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区别
我们在处理违法建设的时候常常会为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还是《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容条例》)而思考,而这二部法律法规都可以用于查处违法建设,他们的区别倒底在哪,下面谈谈我的看法。
一、管理地域有别。
《城乡规划法》管理的地域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该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而《市容条例》管理地域是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根据《市容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查处。由此可见,《市容条例》对违法建设的查处范围要远远比《城乡规划法》小的多。
二、查对对象的有别。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容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根据对《市容条例》的立法原意的理解,我认为《市容条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是指不经正式设计和计算,不做建筑基础的简易的临时性建筑。因此,《市容条例》中指的建筑物、构筑物一般情况下要远远小于《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查处程序有别
在适用《城乡规划法》查处违法建设的时候,一般情况下,我们都有会发函咨询规划部门,由规划部门来认定该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能否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在运用《市容条例》查处时,一般情况下无需咨询规划部门。
四、强制手段有别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也就是说《城乡规划法》授予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利,也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去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利。
而《市容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没收有关宣传物品,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看《市容条例》直接授予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利。
六、处罚结果有别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换言之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可能会出现三种处理结果:
一、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
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即补办手续并罚款,由违法建设转为合法建设。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三、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
而适用《市容条例》查处的违章建筑处理结果只有二种:拆除、罚款并拆除,不存在补办手续由违法建设变成合法建设一说。
综上所述,《城乡规划法》适用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所有违法建设的查处,而《市容条例》适用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行人视觉范围内,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简易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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