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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场笔录的评价和运用

发表日期:2008.09.26 14:56:22     浏览次数:942     作者:admin     [加入收藏]     [ ]

证据是指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执法证据表现为七种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获取、制作的证据,成为行政执法的基本证据,也是潜在的行政诉讼证据,是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行政诉讼中特有的证据形式。

一、        现场笔录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了现场笔录这一证据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了现场笔录的制作要求:“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对主管部门规章做出的关于证据形式规定,采取认可的态度。因此,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职权范围内,执法人员应全面熟悉国家关于行政执法证据的法律法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各主管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        现场笔录的法律效力

《规定》第六十三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        现场笔录作用

(一)现场笔录的适用情形

现场笔录强调现时当场特性,适用于违法行为现场、扣押查封现场、证据登记保存现场、强制拆除现场等当事人不予配合调查或易发生对抗的现场取证,有必要配合制作视听资料相互印证。重要执法文书留置送达程序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以制作现场笔录的形式完成。重大及专业性较强案件的执法现场情况,应制作勘验笔录或取得鉴定结论。

(二)现场笔录的制作程序

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现场亮证执法,启动调查程序;执法人员应记载具体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如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情况、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和涉案物品基本情况、现场执法措施、当事人的态度行为等,由两名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记明原因,可让在现场的其他人签名。现场笔录要求当场制作完成。

(三)制作现场笔录需注意的问题

1、执法人员与记录人要分别签名,不能代签,否则,两人调查执法的事实难以确认,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2、时间一定要记录详细,准确填写“年、月、日、时、分”。

3、现场笔录应坚持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准确规范性的原则,切忌模棱两可、含混不清或捏造事实。

4、需登记保存证据的,一定要依法制作《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在现场笔录上载明送达情况;进行查封扣押的,要载明出具并送达查扣文书情况或告知当事人补办查扣手续的事实。

现场笔录运用得当,将会提高查处违法案件的效率。有些违法行为稍纵即逝,当事人心存侥幸,故意抵赖,如果现场笔录没有作好,就难以取证处理。按规定程序制作现场笔录取证后,即使当事人拒绝签名配合、矢口否认,也可依据其他证据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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