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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强化证据采集意识

发表日期:2008.10.24 13:10:42     浏览次数:798     作者:admin     [加入收藏]     [ ]

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是促使当事人承认行政违法行为并接受处理的有效武器,因此,素有“证据是诉讼之王”之说,作为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在办案过程中重视证据的发现、收集和审查,培养良好的证据意识。

一、        把握住证据“三性”,做好现场检查笔录

所谓现场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和检查而制成的文字材料,它包括拍照、绘图、测量以及有关物证的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为行政目的,按照行政程序的要求,在现场对案件或事件发生过程中的事实予以记载的证据种类。在行政诉讼法中,它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经查证属实都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其制作要点是:

1、及时性。因现场笔录是将违法现场的情况转换成文字的形式加以固定,故其最基本的特征是“现场性、即时性”,最大的效果是“保真”。从证据的种类来看,它属于原始证据。故而在制作时要及时,充分体现其“现场性”。

2、客观性。在其制作过程中,必须客观、真实地记录当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载明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的基本情形、时间、地点和处理情况等,在案情内容的描述上要力求全面、周密,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在客观存在的事实中发现和收集证据,而不能以主观臆猜取代客观事实,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收集能够证明所有案件事实要素的全部证据,并更好地实现其客观公正性。

3、有效性。在制作后应交由在场当事人确认,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原因,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在上面签名。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符不符合要求将直接影响到其证明力。

二、        尽可能采集到言词证据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都属于言词证据的种类。言词证据相对于实物证据而言,具有证明的主动性,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其证明的信息量大,价值高。执法者在第一现场应尽可能地采集到言词证据,因其具有现场性,当事人难以事后否认。

1、把握针对性。在采集言词证据前应尽量熟悉案情,以便在询问时能够有的放矢地进行,有针对性地展开提问。在询问过程中,应当细致询问,不要疏漏任何一个可能与案件有关系的事实,力求证据材料的完整,提高其证明力。例如同样的跨门案件,在制作针对证人的询问笔录时应注重询问客观情形的描述,如违法地点、跨门的物品、数量等;而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时除了陈述其跨门行为外,还应体现其主观的动机、目的等,这些都是量罚情节。(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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