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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强化证据采集意识(二)

发表日期:2008.11.10 08:57:40     浏览次数:775     作者:admin     [加入收藏]     [ ]

(续)2、把握证据的关联性。在询问时要注意把握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询问内容应与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并且证据在内容上要前后一致、不同证据间相互一致,例如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与言词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尤其是时间、数量、地点等客观事实。如果不同证据对同一案件细节的证明前后相悖,则该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将影响该证据的证明效果,甚至失去其证据效力。例如现场检查笔录中,执法人员测量的占道面积是10平方米,而在陈述笔录或是询问笔录中反映的仅是1平方米,在两者悬殊过大的情形下,使证据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进而导致证据法律效力的不足,甚至会造成事实不清的后果。

综上,第一现场采集证据要保持清醒的证据意识,明确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而一份证据是否有效,除了内容的真实性外,很大一部分是要符合法定程序的。因此,作为一名城管执法人员在采集证据的时候必须明确采集证据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严格按照证据采集要求进行。只有认真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收集证据,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与客观公正,才能保证证据的法律效力。否则,即使采集到的物证是真实的,也将被证据规则所排除。

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时时要有证据意识,要意识到证据的价值和意义。一切的行政处罚活动都是围绕证据展开的,没有证据的证明,执法活动是无法正常开展的。因此,执法人员在执法时首先要有及时采集证据的意识。在现场寻找和发现证据时,要耐心细致,并及时将其提取、固定,例如通过文字或录音、照相、录像等保存现场证据。其次要有对收集得来的证据的分析意识。在采集相关证据后,对单个证据要进行分析,例如执法人员是否是在2人以上进行办案,在此基础上再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如现场检查时间与照片拍摄时间是否一致,当事人陈述与执法人员检查结论是否有矛盾等。再次要有证据运用意识。提高运用证据的意识,主要是提高证明力,对案件证据进行科学的梳理整合,将孤立存在的单个证据联系起来,合理安排,相互印证,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构建证据体系,并与证据标准相比对,以判断是否达到对案件待证事实的有效证明,构成定性量罚的确凿依据。只有综合上述三种证据意识,执法人员才能在执法活动中正确、合法、合理地进行行政执法。

以上是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执法工作的证据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希望与广大执法人员一道,共同把证据的研究从理论的角度推向实践的深入,以期在执法实践中对我们的执法工作人员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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