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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应该如何处理

发表日期:2009.06.02 07:39:56     浏览次数:1337     作者:admin     [加入收藏]     [ ]

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噪音干扰正常生活的事情,并且这种扰民噪音产生源头有很多,我们在处理这种事情时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社会生活噪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给出的界定是,社会生活噪音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正常生活环境的声音。如休息时间装修房屋,发出噪音干扰他人休息的;经营场所的排油烟机、空调室外机噪音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在公共场所进行娱乐活动,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为招揽顾客,使用喇叭长时间叫卖或播放音乐的、使用音响设备、播放高音喇叭,影响他人休息或工作的;在居民区楼房内夜间娱乐,影响邻居休息的等行为,都是社会生活噪音。由此可见,被称为社会生活噪音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声音产生必须是人为活动引起的(除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噪声之外);2、声音必须干扰正常生活环境;3、干扰的生活环境,必须是正常的,而不是已个人自己的喜好或习惯为准。

那这些噪音产生源头不同,是不是管理部门也不同呢?是的!我们在处理社会生活噪音扰民事件时,必须区分其产生源头,并针对产生源头找相关部门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不同的社会生活噪音,由不同机关处理,该法针对社会生活噪音处理的特殊性,将日常简单的社会生活噪音纳入公安机关管理,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对公安机关管理的社会噪音扰民类型进行了分类:(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三)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音量或其他声音严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四)、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法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除此之外的生活噪音扰民事件都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群众在遇到社会生活噪音扰民事件时,还可以请相关单位或第三者依法进行调解,如有损失可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行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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