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接受调查通知书》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效益,但目前还是运用比较普遍的办案手段之一。发《接受调查通知书》,就是要求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执法机关接受询问调查,发《接受调查通知书》这一步,一般是在执法人员已做好了《勘查笔录》并获取了照片录像等证据之后。这里有几点要注意的事情,大家看看对不对:
1、一般情况下,要定性一个案件,只能是在案件调查终结之后,所以,发《调查通知书》时,不能直接指出当事人“违法”,而只能是“涉嫌”违法,我们的《调查通知书》上没有涉及这样的语句,但发《调查通知书》不仅是一种文字发放形为,还要配合以语言,所以我们讲话时,不能直接把当事人的开为说成是“违法”,如果万一碰到一些法律意识强、法律知识丰富的当事人,我们就会陷入被动。
2、通知当事人前来处理,不能口头说一下,一定要发《通知书》,否则当事人会事后不认帐。因为不管《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它毕竟代表着执法机关的一种形为,而且又用了书面的形式,当事人想不存认也不行。
3、发《接受调查通知书》时,当事人不一定在场,可以由其他人代为签收。如果当事人为单位,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可以由其他工作人员代为签收;如果是当事人为自然人,可以由其成年家属代为签收。当事人的姓名、电话一定要问清楚,代签人的电话也要记录好,并嘱咐代签人务必及时向当事人交代清楚。
4、《接受调查通知书》必须内容简明,但“要点”集全,特别要口头告知当事人来执法机关接受调查处理时需要携带哪些文件和资料,并且在通知书上注明。
5、发《通知书》必须拍照、录像。重点要拍摄到当事人在《通知书》上签字时的图景。
6、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到执法机关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应该先用电话再次通知书当事人,或者再次上门口头通知,将“通知”事实夯实,防止当事人为不来处理找借口。必竟当事人能自已来处理,比获取旁证更好一点。如果当事人确实不肯配合,则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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