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 正在加载…

对《询问笔录》制作的几点看法

发表日期:2009.11.16 10:38:39     浏览次数:1007     作者:admin     [加入收藏]     [ ]

    询问调查是城管执法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除去当事人不配合的的情况除外,一般来说,在当事人配合的情况下,《询问笔录》的价值远高于照片等物证,更具有法律效力。

    一个《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一般案件至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再参考其他类(诸如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证据后,执法人员就可以书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了。这里对《询问笔录》的制作讲几点不注意点: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接受调查通知书》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里携带相关资料到执法机关接受询问调查,但如果当事人没有带齐相关资料,特别是《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重要资料,则必须让其带齐后再进行笔录的制作。千万不要怕麻烦、或是怕当事人不会再次上门配合我们工作,一定要避免报着没关系的心理,草率开始《笔录》的制作,否则会很被动。

    2、在当事人到执法机关接受询问调查前,执法人员要根据案情实际,列好提问提纲,对当事人在接受询问调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充分的预见和全面的考虑。只有这样,才能在询问调查过程中掌握主动,做到不慌不忙,避免手忙脚乱;同时也提高了询问调查的效率,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

    3、同类的笔录,例如市政类、或市容类,其违法形为会有一定的相似性,对同一类案件,除了具体细节外,笔录形式、笔录内容不要差别太大,要有一定的规范性。

    4、对于查处以“未经审批”为案由的违法案件时,执法人员一定取得有管理权限的政府相关部门的书面证明,通过他们确认该行为是否经过审批,不能光凭当事人的一面之词或者我们自已的认定而下想当然的定论。否则,在事实没有调查清楚之前就错误地作出处罚决定,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北,其后果十分严重。
    5
、制作《询问笔录》一定要有耐心,需知有当事人签字的《询问笔录》是一份很有价值的证据,必须注意言行,使当事人愿意配合我们的工作,当然这一点很难用文字表述,必须依赖于平日的不断积累。

 


[页面纠错] [关闭窗口] [打印此页]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 隐私声明 | 版权信息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宁波江东区城管局 版权所有
电话:96310-2 传真:0574-87336630 E_mail:jdcg@vip.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