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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平时不在家,如何送达法律文书

发表日期:2009.11.26 12:29:00     浏览次数:1666     作者:admin     [加入收藏]     [ ]

    案例: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张某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在如何送达法律文书时出现了问题。张某及其妻事发后在县城做生意,回家时间没有规律,几次送达都不能遇见,经营地址不详,家中只有一个17岁在读高中的孩子。经过研究提出了几种方案:

方案一,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然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所;

方案二,可以到张某孩子就读学校,在老师见证下,直接送达张某的孩子并由其转交。

方案三,应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方案四,可以送达给与张某同村的近亲属。

评析:

一、是否可以留置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从本条可以看出,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是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本案中根本没有找到受送达人,也就谈不上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问题,所以不宜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

二、是否可以送达给张某的孩子。《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的“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张某的孩子虽然已经17岁但仍在就读高中,还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签收人。

三、是否可以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说是在穷尽其他五种送达方式后,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一种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本案中虽然张某及其妻外出在县城做生意,在家时间没有规律,不利于法律文书的直接送达,但还没有到除了发布公告就没法送达的程度,因而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否可以送达给与张某同村的近亲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人不在可以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但是何为“同住”,是指在一个地域、或是指一个村庄、或是指一个居所,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理论上争议很大,另外张某在本村的近亲属是不是张某的“家属”,也难以定论。因而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不宜把“同住成年家属”作扩大解释,避免具体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被撤销。

五、是否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本案中,由于相对人在家时间不规律,直接送达有一定困难,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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