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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能否“圈占”小区绿地

发表日期:2010.04.26 10:39:07     浏览次数:1563     作者:admin     [加入收藏]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绿地,属于业主所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该条明确了住宅小区内绿地的权利归属,即居住小区的绿地原则上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例外的情况是:1、如果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除外,比如社区与城市绿化带相邻部分,属于政府财政投资的公共绿地,属于国家所有;2、如果产权证书明确记载绿地属于个人所有。

综上所述,业主“圈占”小区公共绿地是一种侵权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业主委员会聘用的服务管理企业,应该对毁坏或侵占小区公共绿地尽到劝阻义务,只要没有懈怠履行物业管理职能,物业企业对绿地被破坏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应由破坏人去承担。

那么广大业主应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阻止个别业主的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目前比较合理的有两种方式:1、按照《物权法》和《民法通则》规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委员会以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起诉绿地“圈占”人,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要求赔偿损失;2、居住小区公共绿地绿地虽属业主共有,但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小区绿地纳入了城市绿化规划范围。依照规划建设的小区绿地,依法作为城市绿地予以保护和管理,对于擅自“圈占”小区公共绿地的行为,我市城管部门应当视其情节,依照《城市绿化条例》和《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劝阻、教育或处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城管部门对“圈占”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圈占”人赔偿因侵权行为给业主所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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