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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局文件签发,加强对印章、介绍信适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局印章用于以局名义对内、对外的公文及法律文书等。
第二条 公文及法律文书一经加盖我局印章,即产生相应效力;我局印章的使用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
第三条 局长、分管副局长按照规定签发相关法律文书。
第四条 公文的签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局党委名义拟制的公文,由局党委书记签发。党委书记外出时,由负责相应工作的党委成员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发。
(二)以我局名义拟制的公文和法律文书,由局长签发。
(三)外单位与我局联名行文,由局长签发。
第五条 使用局印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加盖局印的各类公文、法律文书,统一实行登记制度,分别注明日期、时间、文号、标题、签发人、经办人、份数,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不予盖印。
(二)各类公文用印完毕,底稿及正式文稿应留存归档。
(三)除公文、法律文书之外的其他文件材料需加盖局印的,须经分管局长审批;其他对外用印,一般应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加盖办公室印章。
(四)监印人员必须按规定盖印,做到印章端正清晰,位置准确,防止漏盖、错盖、歪斜和模糊。
(五)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印章擅自交给他人保管或使用。
第六条 介绍信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我局工作人员外出使用介绍信,应由承办人员写明所去地点、单位、时间、外调内容。因故部分内容不能明确的,应写明承办人姓名,并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才能予以盖章。
(二)因故作废的介绍信应附在存根内,不得丢弃。
第七条 本规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OO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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