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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局保密工作,明确和落实保密工作的各项任务,防止泄密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保密工作是关系国家利益和全局工作大局,依照法定程序或组织纪律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二条  全体干部和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工作秘密的义务。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三条 案件审查的情况和记录;案件审查过程中的请示、报告和处理意见。
第四条 注有密级的上级下发文件和本局上行文件;本局各类案件统计报表和资料;组织人事和财务报告。
第五条 各类行政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和组织人事档案以及计算机信息和数据。
第六条 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组织人事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举报、揭发本局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材料和调查、讨论情况。
第八条 本局货币、票据、印章、介绍信的存放情况。
第九条 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十条  文件管理人员和机要人员应做好文件的接收、传阅、保管、移交、销毁等环节的工作,确保文件的安全。
第十一条  传阅文件应在文件管理人员与阅文人员之间直接交接,不得交叉或横向传阅。
第十二条 注有密级的文件材料的传递不得使用普通邮政或明传。
第十三条 未经制发部门或有关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自行翻印或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第十四条 注有密级的文件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不得随意放置。
第十五条  密级文件和资料应定期登记造册,经有关领导核准后,送保密部门统一销毁。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案卷文书立正、副卷的规定。案卷副卷原则上只限本局内部使用。
第十七条 借阅、复印和摘抄案卷材料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保密纪律,严格执行档案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中的秘密内容和自行扩大档案的利用的范围。
第十九条 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库房。
第二十条 打印和复印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打印属于保密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采取加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复印注有密级的文件、案卷材料和属于保密范围的其他材料,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按原件要求保管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属保密范围的文件材料应与非保密材料分开放置。办公室负责保密材料的保存并统一销毁。
第二十四条  不准擅自在计算机网络上输入或使用绝密文件、材料和数字。传输机密或秘密信息,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加密措施。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员不得将本局局域网上的信息数据擅自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 计算机技术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需要保密的内容外传。非计算机技术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计算机机房。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使用明传、普通电话和手机时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的工作秘密。
第四章 保密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的保密工作,针对不同人员开展保密教育,对各部门保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因工作需要接触秘密的有关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对出国人员进行出国前的保守国家机密的加强教育。
第三十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情节严重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OO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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