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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东区防台风应急预案

发表日期:2010.07.05 00:00:00     浏览次数:459     来源:信宣办     [加入收藏]     [ ]
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区防御台风工作,建立防台抗台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应急响应机制,保证防台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宁波市防洪条例》、《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宁波市防台风应急预案》、《宁波市江东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台风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l)坚持以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现,坚持科学决策,合理调度,不断提高防台风的现代化水平。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以确保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防台首要任务,立足于抗灾保安全,防患于未然。
    (3)防汛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防台风工作的责任主体。
    (4)发生台风及次生灾害时,各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5)防台防汛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区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级防汛指挥机构要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l.5工作重点
    (1)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
    (2)水闸、堤防等水利工程保安;
    (3)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高空设施防风保安,低洼地区的防洪排涝;
    (4)风、雨、潮的预测、预报和预警,并及时向公众发布
台风信息;
    (5)其他需要重点防范和处置的事项。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
    区政府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2.2 其它防汛防旱防台指挥机构
    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办事机构,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区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指令和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2.3 区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组成
    区防指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城管局局长、区农经局局长担任。调整区防指成员,由区城管局、区农经局、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贸易局、区卫生局、江东公安分局、区安监局、江东工商分局、江东国土分局、江东供电局、江东交警大队、江东电信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4 区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的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指示、命令;编制完善防台预案;协调部门、上下之间的工作;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防汛准备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影响防汛安全的有关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督促或组织河道清障工作,提高江河防洪能力;负责发布全区汛情通告,宣布进入和解除紧急防汛期;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完善防汛指挥自动化系统,不断提高决策指挥水平,逐步实现防汛规范化、现代化。
    2.5 区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l)区城管局:承担城区防汛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城区防汛抗台工作。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绿化设施、公益性广告牌、责任线内的江堤、闸门及时观察和巡查等工作。组织抢险突击队伍,对城区低洼地段进水进行强制排水,落实抢险物资,配合各成员单位做好防台、抗洪及排涝等工作。
(2)区农经局:承担农村防汛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原农村责任线内江堤、土地的及时观察和巡查,做好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做好责任区范围内的内河排涝以及与鄞州水利部门的协调。落实抢险物资。
    (3)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应急救援分队参加抢险救灾事宜。
(4)区委宣传部:负责防洪抗灾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5)区发改局:负责协调基础设施灾后修复或重建。
(6)区教育局:负责学校的防洪抗台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7)区监察局:负责监察各成员单位在防台防汛工作中是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措施是否到位,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应责任。
(8)区民政局:负责灾害的救助工作,及时掌握灾情,向区防指提供灾情信息;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负责接收、发放救灾捐赠款物,安排好灾民生活。
(9)区财政局:负责防汛抢险和救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
(10)区建设局:负责全区施工、拆迁工地各项设施的安全检查,督促、帮助做好各企业危房和私房危房维修加固解危工作,并协助街道做好危房人员的撤离、转移工作。
(11)区贸易局: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跟踪,做好救灾物资、食品的调度和供应工作。
(12)区卫生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区疫情和防治意见,组织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
(13)江东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和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防汛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14)江东工商分局:负责做好户外商业广告牌等防台工作。
(15)江东国土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地质灾害影响地区的人员转移等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地质灾害信息,做好地质灾害的防灾避灾业务指导工作。
    (16)江东供电局:负责调度解决抗灾电力,抢修灾损电力设施。确保政府首脑机关、防台防汛指挥机构、新闻媒体等重要单位以及重要防洪工程设施的正常用电。
    (17)江东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巡查,确保交通设施完好。加强交通指挥调度,确保防汛救灾和指挥车辆优先通行。
(18)江东电信分局:负责保障水情、险情、灾情信息和应急指挥通信的畅通,确保政府首脑机关、防台防汛指挥机构等重要单位的通讯畅通。
(19)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的防汛抢险救灾、群众撤离和转移,协助区城管局做好本辖区积水地块强制排水工作。
    2.6 办事机构
区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指办”),负责区防指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防指的指令、命令,拟订全区防汛工作的政策、法规及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等;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防汛工作的长期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防御台风洪涝灾害的各种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或突发事件的应急水源调度方案;建立全社会自防机制,总结推广经验,宣传先进事迹,组织做好下级防汛机构的防台风知识、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组织防汛大检查,督查防汛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落实情况,查处督办各类危及防汛安全事件;负责防汛现代化系统建设;掌握防汛动态,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汛工作;负责防汛值班管理,编制发布汛情通告,掌握雨情、水情、工情,为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江河洪水调度;负责台风洪涝灾害统计、上报,总结评价防台抗灾工作;组织指导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度,做好本级防汛责任制、技术措施、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的落实工作。
    3 影响台风分级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按照台风影响范围和程度,台风预警等
级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3.1 特别重大(Ⅰ级)
6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2 重大(Ⅱ级)
    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3.3 较大(Ⅲ级)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3.4 一般(Ⅳ级)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消息,热带低压可能影响我市,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台风及次生灾害监测
    城管、农经、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台风、暴雨、洪水、风暴潮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向区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台风、降雨、洪水、风暴潮的实时信息和预报成果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
    4.2 水利工程巡查
    江河、堤防和其它险工险段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监管制度。
    4.3 防台检查
    4.3.l 区防指应在汛前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防汛检查,发现防汛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4.3.2 城管、建设、供电、交警、通信等部门应加强市政、电力、交通、通讯等设施的防台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4.3.3 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建设、国土、农经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和病险水利工程等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区防指备案。
    4.4 台风及次生灾害预警
    4.4.1 台风影响预警
    区防指应根据可能受台风影响程度,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
    4.4.2 降雨实时预警
    区防指收到水文部门的降雨信息后,应立即向各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警报。各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降雨警报后,应立即向相关对象发出处置预警。
    4.4.3 江河洪水预警
(l)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区防指要根据上级水文部门的洪水预报,及时向各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和抗灾救灾提供依据。
(2)区防指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4.4.4 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区防指机构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电话、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当地街道应及时做好群众转移的有关工作。
    4.4.5   内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或水文部门监测到较大降雨时,区防指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督促有关部门确定内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5 应急响应
    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的灾害分级,启动相应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以气象部门台风预警、预报为主要依据,综合海洋、水文等部门的预警、预报,充分考虑台风的影响程度、危害程度及防御能力等因素,较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包含较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I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总指挥批准启动(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副总指挥或总指挥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办主任或区防指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办副主任或主任批准启动。
    5.1 Ⅰ级应急响应
    (l)区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会议。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同时,发布人员梯度转移命令,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向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部署防台工作。
    (2)区防指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变化和雨情、水情、工情,掌握人员转移情况,做好江河洪水预报和重要流域的洪水调度,组织有关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指导重要江河和重点区域洪水调度,调配区级防汛抢险物资,联系相关部门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区防指和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做好相应工作。
   5.2 Ⅱ级应急响应
    (1)区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区防指成员单位参加。部署防台抢险工作,落实防台风各项措施。城管、农经、国土等部门,加强江河、堤防、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做好洪水调度工作;加密预报频次,随时将最新消息报告区防指及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对危险地区的各类人员实施梯度转移。
    (2)城管、农经、国土、交警、建设、民政等部门派工作组到台风影响地区检查、督促和指导防台救灾工作。区人武部应迅速组织民兵应急救援分队集结待命,随时准备抢险救灾。区防指和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做好相应工作。
    (3)区防指办及时将有关防台信息、灾情信息报告区防指领导和市防指。
    5.3 Ⅲ级应急响应
    (1)区防指副总指挥或区防指办主任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单位参加。明确防御重点,落实防御对策,掌握有关地区人员转移等情况,监督指导台风影响区域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进一步落实防汛物资。各类检查指导组、专家组、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2)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部门预案做好防御工作。
(3)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各街道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汛防旱指挥部和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台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转移命令,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水雨情,及时预报、预警,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的准备工作,按照权限做好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江河、堤防、在建工程和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将有关防台信息报告区防指。
(4)区防指办及时将有关防台信息报告区防指领导和市防指。
     5.4 Ⅳ级应急响应
    (l)区防指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城管、农经等部门领导进岗、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各自的预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
    (2)城管、农经部门联系上级有关部门,重点做好河网的洪水承载能力分析,研究、制订预排预泄方案,组织做好江河、堤防、在建工程等防洪工程的检查工作;国土部门重点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检查工作;其它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3)根据台风影响的程度,各街道防汛防旱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汛防旱指挥部领导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防台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向。
(4)区防指办及时将有关防台信息报告区防指领导。
    5.5 社会动员与参与
    (l)出现台风灾害后,区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区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台抗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6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l)防台抗灾等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的主要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2)一般防台抗灾等信息,包括局部汛情、工情、灾情及抢险救灾的有关信息,由区防指负责发布;汛情动态涉及到灾情的,由区防指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的,由区防指报区政府审核后,按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3)须通过有关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防汛、气象、水文、海洋、地质等相关信息,报道内容须经相关部门审核。
    (4)应通过有关途径做好抢险救灾、灾后恢复生产及先进事例的报道宣传工作。
    5.7 应急结束
    当台风及次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区政府或区防指可视情况宣布应急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通信运营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2)通信运营部门负责保障水情、险情、灾情等信息的及时、正确传递,确保政府首脑机关、防指机构等重要单位的通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防台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台抗灾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抗灾的义务。驻江东地域的部队、武警和民兵是抗台抢险的重要力量。区人武部应按照区防指的需求,组织指挥民兵应急救援分队做好集结工作。在抗洪抢险期间,区政府和区防指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2)区政府应当组建专业抢险队伍,各街道、社区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工作。
    (3)区防指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害灾情时,及时派出专家组,指导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4)应急队伍调动: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管理的应急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管理的应急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调动。
    6.3 物资保障
    (l)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具体储备要求见《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
    (2)区防指、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易受洪、涝、潮水威胁的街道、社区和其它单位应按市、区有关防汛需要和规范要求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3)江河、水闸、堤防、在建工程等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防汛物资足额标准进行储备。
    6.4 资金保障
    区财政、发改、民政、农经、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筹措、落实,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金的落实和信贷。
    6.5 技术保障
    (1)建立和健全区防指与各街道、相关部门之间的远程会商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速度和质量,形成覆盖全区范围的计算机网络。
    (2)建立和完善全区信息采集系统,实现相关信息共享,为防台抗洪决策提供依据。
    (3)建立和完善江河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和完善工程数据库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和防灾人员转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台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7 避灾场所保障
    区政府组织建设、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确定辖区的避灾场所,设立标志,确保灾害来临时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躲避。
    6.8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9 交通运输保障
    区防指办负责联系市交通运输部门保障防台抗灾人员、救灾物资和车辆调配,保障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
6.10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农经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11 后勤保障
    区政府负责抢险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后勤保障。必要时,联系市经委、民政、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区急需物资的调配工作。
 7 善后工作
    台风灾害发生后,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1)农经、城管部门负责联系上级有关部门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修复工作。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供水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2)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害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3)区防指办负责联系市交通运输部门调配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救灾物资运输。
    (4)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5)农经部门负责水害灾区群众的恢复生产工作,指导做好排清除咸、洗苗追肥、田间管理等生产自救工作。
    (6)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水害灾区的校舍修复、正常复课等工作。
    (8)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排涝等救灾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9)通信等部门分别负责对遭受毁坏的涉及通信等设施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使用功能。
    (10)区防指及时总结防台抗洪抢险的经验教训,表彰奖励有功人员。根据台风、洪水灾害中暴露的问题,改进和加强预防洪涝灾害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区防指办要掌握抗台救灾情况,统计灾情,及时向上级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汇报。
    7.1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2 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应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3 防台抗灾工作评估
    每次台风过后,区防指应针对防台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进一步做好防台抗灾工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1 宣传
    区防指、各街道办事处和宣传部门应加强防台抗灾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8.1.2 培训
    (1)由区防指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8.1.3 演练
    (l)区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台应急演习,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8.2 奖惩
    对防汛抢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委、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防汛抢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防指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
区防指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防台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区防指备案。同时指导并督促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防台预案。
    江东区管辖范围的江河、水闸、堤防等重要防洪工程主管部门编制的应急处置预案,应报区政府和区防指备案。
    9.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宁波市江东区防台风应急预案》(东政办发〔2006〕97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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