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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行道的界定

发表日期:2010.08.03 08:58:30     浏览次数:493     作者:陈谦     来源:案审科     [加入收藏]     [ ]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城市人行道及其范围没有明确的定义,使得城市人行道的范围界定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市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09年6月,省政府法制办在给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复函中,对城市人行道的界定予以了明确。2010年2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市政府办公厅的复函中也对城市人行道的范围予以了明确界定。至此,城市人行道的范围得到了政府法制机构和法院的确定,为我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查处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时对城市人行道的界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府法函[2009]99号《对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如何对城市人行道界定的请示>的复函》中认为,“城市人行道”可以理解为城市市区内除按城市规划建设实施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有标志标明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和公共停车场、点以外的可供行人通行的场所,包括:一、按城市规划建设的人行道;二、道路两侧虽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但允许行人通行的场所;三、虽个别时段允许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通行,但主要供行人通行的场所。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商请明确城市人行道范围的函>的复函》中认为,“城市人行道”在城市市区内的功能或主要功能是供不特定行人通行的场所。“城市人行道”范围包括:一、按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的人行道;二、未与人行道统一设计,但属于建筑后退城市生活性道路的空间;三、虽属业主管辖范围但允许行人通行的地方;四、虽个别时段允许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通行,但主要是供行人通行的场所。这一理解与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府法函[2009]99号《对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如何对城市人行道界定的请示>的复函》及其所体现的精神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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